耕地占用税法在青海落地实施成效明显
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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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下称《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9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按照省内各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确保税法在全省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将税法实施前后各项工作落实落细,2019年9月至12月,全省共入库耕地占用税2.68亿元,同比增长17.47%。
《耕地占用税法》施行前,全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以县、区、乡、镇为单位设置,个别县区农用地有6档适用税额,存在相邻乡镇因适用税额标准不同而引起征纳矛盾的情形。新税额标准统一确定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不再细分到乡、镇。简化后的税额标准方便了纳税人的理解和基层税务干部的征收管理,助推了县级政府强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责任,确保了新税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
同时,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地方事项,通过调整税额标准,提升了三江源生态保护区等具有生态保护战略意义地区的农用地占用成本,并引导地方政府最大限度的利用城市现有土地,消化存量,尽量少占或不占农用地,合理优化土地利用,强化耕地资源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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