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2020年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我厅2014年制定《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重新修订印发,在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强化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推动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今年以来,我们在2018年原办法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管理办法。对细则中失效、修订和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删减、调整和增补,涉及到54处。
解读一:本办法共分为5章16条,涉及建设、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施工等15类责任主体,扣分标准中涉及的不良行为条款均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认定依据进行了明确。
解读二:根据《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在扣分细则中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相关条款;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的通知》,在扣分细则中取消了合同备案相关条款。
解读三:删除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担保机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解读四:在细则中对施工单位责任主体增加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或弄虚作假实名制考勤的,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未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的”。
解读五:在《办法》中增加了对部分类别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公布期限的限制内容:“不良行为信息发布的最短期限不应低于1个月,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良行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3个月,涉及违法转包分包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涉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解读六:在《办法》中增加了曝光涉事中介机构和个人不良行为相关内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实时更新。涉及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并将涉事的中介机构(个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并曝光。”
原文链接: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4/3/27/59a8e6f2925c46809049e1a015ed88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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