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4〕111号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王霞:
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你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南京林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仅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保”的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94号),你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给予你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11/20241128_78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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