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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发布时间:2024-11-30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加强对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确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的工作主体。

  

  《通知》明确,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质量等级3等以上,临时占用耕地和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剥离再利用的,均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属于应当剥离范围,但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通知》要求,每年12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等成果,编制下一年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存储区域和再利用区域,强化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与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进行统筹规划。

  《通知》明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存储的,应当运输至指定的存储区域。除临时用地等需要就地复垦外,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按照“即剥即用、就近利用、高效利用”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利用,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土地整理复垦、耕地恢复、改造提质及绿化工程等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支出。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原文链接:https://www.mnr.gov.cn/dt/td/202411/t20241129_2877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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