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征收中的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发布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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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征收中的未成年人是否共同居住人
在我办理的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经常会有未成年的当事人。他们一般都是报出生于被征收房屋,但随其父母居住在他处住房内。由于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是房屋征收时的户口在册人员(当然有些案件中没有户口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当事人),故这些未成年人也随其父或母成了案件的当事人。
那么,这类未成年的当事人,能否作为共同居住人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呢?
根据近几年我的办案心得和法院判决结果分析,如果仅仅是户口报入了被征收房屋,但实际上却随其父母居住在他处住房内的未成年人,他们是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除非他们被核定为托底保障人口,否则,他们是无权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因为,未成年人的居住保障义务,应由其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父母)承担。如果其监护人在他处另有住房,且未成年人一直与其监护人居住在他处住房内,则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利已在他处住房得到了保障,其在被征收房屋内不享有当然的权益。而且,根据目前的户籍政策,新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因此,未成年人报出生于被征收房屋内,并不需要征得公房承租人或户主的同意。故,不能以未成年人户口报入了被征收房屋内,就推定他享有该房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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